(2016)黔270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申请执行胡桂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胡某某,张某某,赵某,苏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住所地:都匀市广惠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吴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住贵阳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11日,汉族,住贵阳市。被执行人赵某,女,生于1974年8月4日,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苏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94年8月8日,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与胡某某、张某某、赵某、苏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所积欠的贷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忠忠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