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被执行人: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