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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南与被告陈贤生、许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南,陈贤生,许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508号原告:黄新南,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贤生,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许梅芳,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黄新南与被告陈贤生、许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新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见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