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秀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44号罪犯刘秀贵,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9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19日以(2004)二中刑初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秀贵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共计十一万元(未赔偿)。被告人同案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以(2004)高刑终字第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秀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秀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尚有民赔未付,望今后积极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秀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经检察发现,该犯系有赔偿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赔偿,故建议降低减刑幅度一个月。该检察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秀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4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