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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刑更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仲维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仲维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318号罪犯仲维琐,男,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维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仲维琐于2012年3月22日入监。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仲维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仲维琐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仲维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出具考察证明证实该犯不具有财产刑履行能力。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仲维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仲维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但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维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