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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与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谭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谭辉,谢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832号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钟山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1440267-0。法定代表人王瑞祥,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博,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毛志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东方广场1单元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2965B。法定代表人王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辉,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谢亮,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谭辉、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以其与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谭辉、谢亮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88元,由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