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与毕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毕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606号原告: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威海市柴峰小区二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89257U。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毕敏娟,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毕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佳安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