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魏×;李×;宋×;袁×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11刑初6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小卫,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小卫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小卫、被害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葛小卫因家庭矛盾欲与妻子魏×同归于尽,遂持刀到×小区B2号楼2单元502号其妻住处外蹲守。3月28日6时左右,当其妻魏×开门欲外出时,被告人葛小卫乘机闯入并用刀将魏×颈部扎伤,魏×双手握住刀刃并向被告人葛小卫哀求,后葛小卫下楼为魏×买药,魏×趁机报警。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葛小卫于2016年3月28日11时在魏×家中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涉案刀具已扣押并移送本院。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魏×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葛小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惩处。 被告人葛小卫辩称:自己拿刀只想吓唬一下魏×,魏×的伤是与我夺刀时划伤的,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是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葛小卫因家庭矛盾欲与妻子魏×同归于尽,遂持刀到×小区B2号楼2单元502号其妻住处外蹲守。3月28日6时左右,当其妻魏×开门欲外出时,被告人葛小卫乘机闯入并用刀将魏×颈部扎伤,魏×双手握住刀刃并向被告人葛小卫哀求,后葛小卫下楼为魏×买药,魏×趁机报警。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葛小卫于2016年3月28日11时在魏×家中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陈述证实,2016年3月28日6时许,我要出门,然后我就打电话从小区门口叫了一辆电动摩的来接我,我刚把防盗门打开要下楼就看到葛小卫站在门口,我刚打开门葛小卫就冲过来,然后他的右手拿着一把刀,还没等我开口说话,他就一刀向我的脖子扎了过来,我稍微躲了一下,他的刀就直接扎在我脖子上了。然后我的脖子就不停的流血,我被他扎了之后我就往屋子里退了几步,然后葛小卫就跟着我进了屋子,进屋之后他就把门给锁上了,之后拿着刀向我走过来,嘴里还一直说今天我也不活了,我就要扎死你,他就用右手正握着刀向我的肚子扎了过来,我看他要扎我,我就用双手使劲的握住了刀刃,他还是使劲的想要用刀扎我,我的双手也都流了很多血,我不想被他杀死,所以我就跪下求他,说一些好话,期间我叫的那个驾驶电动摩的的大姐一直给我的手机打电话,葛小卫就把我的手机抢了过去然后关机。之后就一直说一些让我害怕的话,说今天就要弄死我。我求了他大概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期间我的脖子一直在流血,而我的双手一直在攥着他向我扎来的刀,之后他就把我给拽了起来,用刀对着我跟我说,死之前我也不能便宜了你,我得先舒服舒服,他就把我拉到了卧室,之后他用刀威胁我,并且开始脱我的衣服,想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求他,我说我脖子和手上都流着血,你别这样,他没有听我的,右手拿着刀威胁我,说我要是反抗就扎死我,然后左手就开始脱我衣服,他把自己的衣服也都脱了,我就一直求他别这样,他脱了衣服之后怕我的血沾到他身上,他就从卧室的桌子上拿了一卷卫生纸给我,让我堵着我的伤口,他就用刀威胁着我把我给强奸了,我以为这样就完了,我就继续求他说好话,说以后咱俩好好过日子,他就跟我说没完,让我歇会,咱俩继续。然后他就在我身边用刀威胁着我继续说一些弄死我的话,我说什么他也不听。大概又过了10多分钟,他又压在我身上,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继续求他,他就问我还有多少钱,我就说我卡里有2万,这两个月的工资还差1万多没发。他就问我的钱都去哪儿了,我说我买房了,我这里没有钱了,他的眼神就变了,我看他又要拿刀扎我,我就赶紧说,我这里还有一张信用卡,这个卡能透支10万,就是这个卡过期了,去银行换一张新卡就能用了。听我说这话,他就缓和了一点,然后跟我说,让我把钱取出来,我们两个一起去国外从新开始,我就说咱俩都没文化,去外国怎么生活,我就劝他,说他家里还有奶奶,他奶奶把他拉扯这么大不容易,我跟他一起回老家好好过日子之类的。他也不听,就跟我说,咱俩这么长时间了,死我也给你留个全尸,我出去给你买纱布给你包扎好了。他就拿着我的门钥匙跟我说,我从外面把门反锁上,你也跑不出去,你也别叫,我马上就回来,你要是乱叫,回来让你死的更惨。他就从外面把门锁上出去了,他出去后我就赶紧回卧室把衣服穿上,这个门从外面用钥匙锁上后从里面也能打开,穿上衣服后我就赶紧下楼,求助楼下的邻居给我报警,之后楼下邻居还用纱布帮我把伤口给包扎了一下,之后警察就来了,过一会葛小卫就回来了,警察就把葛小卫给带到派出所,民警就叫了救护车把我送到了医院。葛小卫开始的时候就说在外面等了我一个晚上,说今天就要弄死我,还说谁也别过了。葛小卫一开门就直接扎了我脖子一下,要不是我躲了一下,我就直接被他扎死了。葛小卫扎了我之后没有对我进行救助,反而把我给强奸了。 2、证人李×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时左右,我听到楼道里有大声说话的声音。然后还听到有人说什么有人受伤了,往下抬送医院。我也没听清,就继续睡觉了。但是之前总听到楼上有男女吵架的声音。 3、证人宋×证言证明,魏×在2016年3月28日11时03分送到我院治疗,魏×颈部开放性损伤,长度大约20厘米左右,深达气管,能看见肌层,右手手指多处皮裂伤。 4、证人袁×证言证实,其母亲和葛小卫父亲是亲兄妹,平时偶尔来往,也认识魏×。葛小卫和魏×因一些生活琐碎的事情,葛小卫有时可能对魏×实施一些恐吓、动手的行为,魏×跟袁×说的,葛小卫也承认,魏×怕葛小卫,想离开葛小卫但办不到。去年二人说过离婚,不知道为什么没离成。魏×因为葛小卫掐她脖子找过一次袁×,葛小卫因为向魏×动手来找过袁×两次。葛小卫和魏×一直有矛盾,魏×在新街的房子不让葛小卫进门,还报过警。 5、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涉案刀具一把,黑色金属质地。 6、门急诊病例手册2份证明,魏×就诊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11时3分,诊断为颈部见一长约20cm开放性损伤,深达气管。 7、结婚证复印件证明,魏×与葛小卫于2015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8、管制刀具认定书证明,刀具特征:双刃,黑色刀柄长12.5厘米,刀身长18.4厘米,刀尖角度小于60度,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4项致规定,送检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3-07(白沙牌香烟烟蒂1-5)、22号检材(葛小卫左脚鞋血迹)及14、15、17号检材(卫生纸、床单上可疑斑迹、魏×阴道棉签擦拭物)上精子为葛小卫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8-13(血迹1-4、刀刃上血迹、刀把上脱落细胞)、16(血迹5)、18-21号(葛小卫上衣、毛衣、裤子、右脚鞋上血迹)检材为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0、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魏×颈部锐器伤,双手锐器伤,右手第4、5指屈指肌腱断裂,左手第5指屈指肌腱断裂,检验所见下颌缘左侧至颈部右侧可见斜行愈合创口1处,长约14.6厘米,右腕前侧、右掌内侧、右小指、右无名指及左手掌、左小指均可见缝合状创口。根据现有材料及检查所见,魏×所受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3a)(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之规定,已构成轻伤一级。 11、2016年3月28日11时15分至13时30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小区B2号楼二单元502室。客厅内北侧靠东墙摆放有一把椅子,椅子东侧墙上有一处擦蹭血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物证名称为血迹1),血迹1距厨房门225厘米,距地面142厘米。客厅内靠北墙摆放有一个鞋柜,鞋柜南侧摆放有一张餐桌,餐桌上西侧放有一把双刃黑把刀(拍照后原物提取,物证名称为刀),刀长31厘米,刀刃长19厘米,刀刃宽2.5厘米,刀刃上可见有血迹,刀北侧放有一袋药品,刀东南侧放有一条毛巾,毛巾上可见有血迹(拍照后剪刀剪取,物证名称为血迹2)。餐桌北侧和东侧各摆放有一把椅子,餐桌西侧地面上有点状擦蹭血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物证名称为血迹3),血迹3距厨房门319厘米,距主卧室门176厘米。客厅内靠东墙及南墙摆放有一个转角沙发,沙发西北侧摆放有一张茶几。客厅内靠西墙由南至北依次摆放有矮柜、电视柜、饮水机。客厅内北侧靠西墙摆放有一个花盆,花盆东南侧地面上有一处点状血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物证名称为血迹4),血迹4距厨房门153厘米,距卫生间门50厘米。主卧室双人床上散落有衣服和一床被子,被子下有一团卫生纸(拍照后原物提取,物证名称为卫生纸)。次卧室内靠东北墙角处摆放有一把椅子,靠南墙由东至西依次摆放有床头柜、衣柜,靠西墙摆放有一张双人床,靠西北墙角处摆放有一个电脑桌,电脑桌东南侧摆放有一把椅子。现场共提取美之源牌果粒橙饮料瓶1个、长白山牌香烟烟蒂5枚、血迹5处、刀1把、卫生纸1团、床单上可疑斑迹1处。 12、接警单、接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28日10时08分19秒,一男子打110报警称在×小区B2-2-502,因夫妻纠纷现男子持刀砍到女子脖子上,伤口现用毛巾堵着,现双方都在现场。男子叫葛小卫,我是他们的邻居。 1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28日11时0分,民警在×小区B2-2-502室将葛小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葛小卫,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 15、周口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5年6月13日魏×报警称有人敲门,民警现场了解魏×与其男友葛小卫闹别扭,不给葛小卫开门,经工作,葛小卫已离开。 16、工作说明证明,针对魏×称其有多次报警记录的问题,2016年8月15日下午,房山分局预审大队承办人梁宇、屈鹏飞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勤务指挥处进行核实,房山分局勤务指挥处查询到魏×用139XXXXXXXX的电话号码在京三城区有过报警记录,其中一条报警内容是家暴。 17、被告人葛小卫曾于2016年3月29日14时09分至16时03分在房山分局预审大队供述,2016年3月27日晚上6点多,我坐公交车从丰台区马家堡暂住地到了魏×住处,到那的时候已经晚上9点左右,我就在她房门外的楼梯坐了一段时间,中途又到6层一个没人住的房间里待了一段时间,大约28号凌晨4点多我又从6楼到了她门口楼梯等着,一直等到5点半左右魏×打开房门要出去,看见我在门外面就要关门。我就把门给拉住了,然后我把她推开后就进了屋,这时我拿起手里的刀扎她,她就给我跪下了跟我说:“卫卫,不要。”我说:“不行,我要跟你同归于尽,我今天就是想弄死你,我不想活了你也别活了。”我就把她拽起来了还要扎她,她就跟我夺刀,夺刀的过程中刀扎到她的前面脖子上了后来就流血了,她还是求我还说跟我好好生活,我问她这是跟我一起好好生活吗?然后她亲了我一下让我把刀放下,我就把刀放到客厅的一个花盆里,这时我跟她说我想要,意思就是我想跟她发生性关系,她问我行不行,我说行,她就找了卫生纸擦脖子的血,我也到了卫生间把手上的血洗了,洗完后我俩就去了卧室,在卧室里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我又跟她说咱俩一块死吧,活着有什么好,只要咱俩一块死了谁也别想分开咱们,她说不要,接着还跟我说家里有父母都不容易,要是死了父母怎么办,还说起了我要买车的事,她说她给我买,我说这都晚了,这时我提出还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我俩就在卧室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我又不甘心,就去客厅花盆里把刀拿着进了卧室,还是想着一块死,我刚到床前她就让我把刀给她,我就把刀给了她,她就放她那一侧的床边了。我就问她有多少钱,她说交行卡上有2万,单位有2万,还买了4万块钱的基金。接着我俩又聊了聊以后怎么生活的事,后来她说想去治伤,她说跟着我一起去诊所,我说不行,事情已经这样了,我要走了你肯定报警,她就说让我把她的电话拿着,还把门钥匙给了我让我锁上门,听她这么说我也没拿手机就出去给她买药了。出门时也没锁门,大约10多分钟我买完药回来,在楼下我看到警察的车了,我知道警察到了,我想着该来的总会来的我就上楼了,进屋后警察问怎么回事,我就承认了是我干的,警察就把我带走了。我决定到魏×住处是想跟她同归于尽。因为我交房租没钱,跟她要让她帮我,她没帮,我还认为她没把我当成她老公,我俩生活中也经常闹矛盾,我觉得自己冤,就有点想不开。我拿刀去魏×住处,我想把魏×杀了,然后我再自杀。这把刀是一周前我在木樨园路边买的,用来找她同归于尽。她打开门后看到我了就要关门,我拉开门推她进屋后就用刀扎她,她就跟我夺刀。当时用刀扎她时也没多想,就想整死她,自己再死,我知道用刀扎人有可能会死人。后来她又求我跟我说好话,我心软了就没再下手。后来她说想跟我好好生活过日子,我就放弃同归于尽的想法了,就去给她买药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小卫与被害人产生家庭矛盾后,为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携带管制刀具,潜伏门外多时,在被害人开门不备之际持刀扎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在被害人苦苦哀求下虽停止伤害,但对血流不止的被害人并未积极抢救,反而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致被害人轻伤一级,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小卫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小卫明知警察已在现场而返回现场并供述了犯罪行为,属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葛小卫明有自首情节、犯罪中止情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小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二、在案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全莹 人民陪审员 于腊梅 人民陪审员 魏爱军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