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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贵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贵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277号罪犯陈贵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四川省大竹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桂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贵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28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贵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贵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65.05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贵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