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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秋丽与徐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丽,徐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184号原告:马秋丽,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徐跃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马秋丽诉被告徐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过程中,发现被告已经离开原告提供的住所地且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秋丽诉被告徐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潘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