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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宇执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25-1号移送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871214-1.法定代表人:彭建,院长。被执行人:黄宇,男,汉族,生于1997年10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南溪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受理移送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宇罚金一案,经调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