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刘永超与闫继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超,闫继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236号原告:刘永超,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闫继涛,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索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巩义市。原告刘永超与被告闫继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永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刘永超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