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执行王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125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3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4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1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