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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808号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6042-9。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伟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一区5幢1号405室。法定代表人黄平芳。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2623.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截至2016年3月31日利息损失为156661.97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3)判令由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伟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在线订立《天猫贷款合同》十二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63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日利率为0.057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诉讼管辖法院为滨江区人民法院。被告向原告申请的12笔贷款,通过原告审批后,共获得贷款263000元。2014年4月18日起,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息还本。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2623.40元、利息4428.29元及相应罚息。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2623.40元,并支付利息4428.29元和罚息(从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2元,由被告义乌市昔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传忠人民陪审员  夏晨琳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