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文福机械五金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文福机械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委托代理人陆雪峰、傅光辉。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文福机械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周新安。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环罚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文福机械五金厂罚款52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的加处罚款52000元的处罚。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329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