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荣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荣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83号罪犯宋荣江,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瓮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荣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6月11日从鱼洞监狱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荣江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荣江余刑不足三个月,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荣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