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9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某诉陈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9955号原告曹某,男,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新村明星。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5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赵集镇简楼村小元队,现住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桥白漾里。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负责人柳目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汪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下称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二次手术的各类损失合计7,139.6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干华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一、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22日7时许,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浙F86x**五菱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山区枫泾镇明星路五新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轻便摩托车途经此处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处理,于当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第一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条款),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1,000,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起事故被告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69,997.5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付76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6,094.80元。本院确认原告二次医疗的损失:医疗费凭据确认6,629.60元。第二被告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要求扣除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721.60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医疗费用的多少或采取何种材料医疗应当以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本案中非医保部分医疗费用均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治疗的必要合理支出。故第二被告之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的标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7天为140元。两项合计6,769.60元,因前期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已赔付完毕,故该费用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计4,738.70元。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和就医次数酌定1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合计4,838.70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