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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方泽凯与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凯,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699号原告:方泽凯。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8151304-3。法定代表人:包明,董事长。2016年9月14日,原告方泽凯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方泽凯工资款属实,遂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催促被告履行债务。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方泽凯汇付了拖欠的工资9966元。10月28日,原告方泽凯以收到诉请的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泽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泽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