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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峰、郭长敏诉被告夏训海、崇仁县永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郭长敏,夏训海,崇仁县永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806号原告:张峰,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郭长敏,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委托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训海,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崇仁县永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航埠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潘卫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754、756、758号。负责人:叶伟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郭长敏诉被告夏训海、崇仁县永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郭长敏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训海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郭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峰、郭长敏负担。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