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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某乙与赵某甲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相庆道,连云港市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农民。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相庆道、被上诉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