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784号原告: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王宜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彐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李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太湖县顺安民用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忠义审 判 员 程明芳人民陪审员 卢汪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芳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