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登喜与孔令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登喜,孔令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登喜,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毛引(系杨登喜的侄女),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环,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杨登喜因与被上诉人孔令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登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毛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孔令环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登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孔令环负担。事实和理由:1.孔令环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一审庭审,其庭后的陈述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杨登喜找孔令环做的是“楼面”,并由孔令环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材料由孔令环指定,孔令环与其它施工人员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孔令环本人的文化程度、“楼面”漏水的原因与本案无关。孔令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后向法庭所做的问话笔录中称,杨登喜到劳务市场找人做“楼面”,先找到孔令环后,让孔令环再找几个大工、几个小工。干完活,杨登喜不愿意付钱,说要签字画押。可能是因为杨登喜知道孔令环的手机号,就让孔令环按的手印。施工材料是杨登喜事前准备好的,施工时杨登喜一直在现场,也是根据杨登喜的指示施工的。完工后,工钱是交给刘雪英的,在回去的路上刘雪英给孔令环100元工钱。杨登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孔令环赔偿其3000元材料补偿款并负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9日,杨登喜至本市劳务市场,先找到孔令环,又由孔令环当场找了其他工人。共计4个大工,3个小工,孔令环为其中一个小工,双方协商大工一天200元,小工一天100元劳务费用。次日,孔令环及其他工人一起至杨登喜房屋,按其要求施工,并由杨登喜提供水泥、黄沙、石子材料等。施工完毕后,杨登喜要求孔令环保证楼面三个月不漏水,如漏水承担3000元补偿费。因孔令环系文盲,在杨登喜提交的保证书上按了自己的手印,杨登喜支付了工人工资。现杨登喜以房屋漏水要求孔令环赔偿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杨登喜因需要做房屋平顶,而至劳务市场找到孔令环等人,双方约定大工一天200元,小工一天100元,孔令环为其中一个小工,杨登喜提供施工材料,孔令环等人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孔令环不是另外6个人的工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共同劳动,各自领取各自的报酬,7人同为劳务人员身份参与本案施工。虽然孔令环在杨登喜提供的保证书上加按手印,但孔令环系文盲,杨登喜无其他证据证明保证书内容为孔令环真实意思表示,孔令环本人对此亦不认可。本案中,施工材料为杨登喜提供,其未提供屋面防水材料,孔令环等人按杨登喜要求提供劳务完成工程,屋面漏水从本案杨登喜提交证据以及双方陈述看,不能证明漏水是由孔令环造成。故杨登喜要求孔令环赔偿其3000元材料费损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驳回杨登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杨登喜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各方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孔令环应否赔偿杨登喜3000元材料费。杨登喜至劳务市场找孔令环等人做“楼面”,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但杨登喜无证据证明孔令环系工头或与其它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杨登喜上诉称施工材料由孔令环指定,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方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且杨登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屋面漏水是由孔令环施工不当造成,其要求孔令环按保证书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综上所述,杨登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登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柏 莉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