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铁科院(深圳)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科院(深圳)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科院(深圳)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科院(深圳)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146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铁科院(深圳)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