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诉瓦窑(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瓦窑(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089号原告: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庙卷村花园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占祥。被告:瓦窑(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瓦窑村188号。法定代表人赵树理。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瓦窑(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北京金九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