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廖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声秦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4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960元,被执行人现已给付7000元,对剩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