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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张 某 与 被 告 于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177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于某,男,30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