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张 某 与 被 告 于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177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于某,男,30岁,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