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常文与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常文,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8208号原告:孙常文。被告: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志永。原告孙常文与被告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常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常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7790.5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5年8月开始欠薪。2016年4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工资37790.54元。故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7790.54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工资37790.54元。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即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工资等劳动报酬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常文工资37790.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让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