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某强迫卖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762号罪犯黄某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2013年08月07日起至2020年08月0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炊事员改造岗位上,能够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三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家属又能代其交纳罚金人民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某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中彦审 判 员  苏小娟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