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卫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卫东,陈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432-4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937-4。法定代表人颜昶昶。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陈福利,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卫东、陈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卫东、陈福利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808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执行申请费6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卫东所有的浙J×××××号森林人牌汽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卫东、陈福利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卫东所有的浙J×××××号森林人牌汽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