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罗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号大楼首层东侧。负责人:李旺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洁芳、曾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罗伟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戍工业西芙蓉花园别墅C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罗伟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