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永江诉王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江,王占,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564号原告吴永江,男,1983年5月6日出生。被告王占,男。被告李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江与被告王占、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吴永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