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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永江诉王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江,王占,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564号原告吴永江,男,1983年5月6日出生。被告王占,男。被告李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江与被告王占、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吴永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