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军梅与承德市双桥分局、第三人白海燕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988号被执行人白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梅与被告承德市双桥分局、第三人白海燕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6)冀0802行初47号中,第三人白海涛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赵军梅有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本院决定对其罚款2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志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