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建兴与李永兵、何小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兴,李永兵,何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兴,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简家陇乡三光村水足塘组**号,联系方式1397358****。被执行人李永兵,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福田居委会文体路147号被执行人何小艳,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福田居委会文体路147号李建兴申请李永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0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兴于2016-5-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05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