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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658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薛某,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丁乐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林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