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34号原告:威海市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世昌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梁进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芳,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悦,居民。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威海市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威海市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殿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