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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赔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景国与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张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豫行赔终98号上诉人:杨芳,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起诉人:张景国,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杨芳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赔初2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芳上诉称,杨芳认为,在把钱借贷给全顺铜业这一事件中,完全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力宣传行为所导致的。全顺铜业董事长李全顺因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应依法追究新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责任。为维护杨芳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出借的本金及本案一切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杨芳起诉称,因新乡市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全顺铜业项目的大力宣传,导致其向全顺铜业出借款项并造成损失,故要求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因宣传行为并非政府的行政行为,故杨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超审 判 员  路平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