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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英子诉被告延边棚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子,延边鹏龙,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390号原告:赵英子,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1: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延边白头山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夏,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子诉被告延边棚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旅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225元。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