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晓东与郭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忠,周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忠,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现,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东,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上诉人郭文忠因与被上诉人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文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文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文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郭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张泰东审判员 杨国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谱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