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献贵申请执行人张献贵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贵,安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贵,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被执行人安文仙,女,1976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文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献贵赔偿款4,230.88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因被执行人安文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文仙银行存款人民币1,5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任远华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