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诗久与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久,李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001号之一原告:张诗久,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江,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诗久与被告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久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培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