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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诗久与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久,李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001号之一原告:张诗久,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江,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诗久与被告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久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培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