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魏盈、张致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魏盈,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瀚海商务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致豪,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斌,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卓泰投资有限公司清欠部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魏盈与张致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