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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宇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489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上诉人杨宇明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6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6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6行、第17行中“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补正为“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周闻丽审判员  冯媛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汝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