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乐社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乐社明,蒋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38-2号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0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蒋冬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乐社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蒋冬香,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乐社明、蒋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蒋冬香在万年县县城万昌路东侧有房产(房产证号为:01-C4123、01-C4124、01-C41**),查明被执行人乐社明在万年县县城万昌南路东侧有房产(房产证号为:01-C4122、01-C41**),查明被执行人乐社明在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路有房产(房产证号为:01-C0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冬香在万年县县城万昌路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1-C4123、01-C4124、01-C41**),查封被执行人乐社明在万年县县城万昌南路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1-C4122、01-C41**),查封被执行人乐社明在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1-C07**)。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何光荣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