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阿徽与林惠、熊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微,林惠,熊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字第543号申请人:王阿微,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林惠,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熊祁,男,汉族,1964年7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徽诉被告林惠、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惠、熊祁名下价值36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阿徽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183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阿徽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惠、熊祁名下价值366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50元(申请人王阿徽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林惠、熊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