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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莫晓华、徐福周等与王晓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晓华,徐福周,郭玉青,王雷香,郝新立,王晓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375号原告:莫晓华,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徐福周,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郭玉青,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雷香,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郝新立,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信,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莫晓华、徐福周、郭玉青、王雷香、郝新立等五人与被告王晓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莫晓华、徐福周、郭玉青、王雷香、郝新立等五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晓华、徐福周、郭玉青、王雷香、郝新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