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执恢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梁英涛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恢311号被执行人梁英涛,男,汉族,1993年12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梁英涛抢劫罪应缴交罚金9000元一案,梁英涛的亲属将5400万元罚金交至本院账户,现已将该款上交国库。余下未缴交的罚金梁英涛仍需继续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英涛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