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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一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一争,范旭琴,王远景,浙江龙游兰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黄炜,行长。被执行人: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陈森坞村。法定代表人王一争,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一争,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旭琴,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王远景,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龙游兰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湖镇镇新湖路59号。法定代表人:范旭琴,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一争、范旭琴、王远景、浙江龙游兰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900000元、利息102913.23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11200元、诉讼费86885元、执行费774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6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