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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砚伟与应航兵、林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砚伟,应航兵,林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9479号原告:周砚伟,男。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航兵,男。被告:林亚新,。原告周砚伟为与被告应航兵、林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因被告应航兵、林亚新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秀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航兵、林亚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6日,被告应航兵向原告周砚伟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由被告应航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卢英的建设银行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应航兵借款1000000元。2015年10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航兵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由被告应航兵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应航兵、林亚新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应航兵、林亚新于2004年2月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航兵、林亚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砚伟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砚伟的其他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周砚伟负担400元,由被告应航兵、林亚新共同负担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