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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与庞文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751号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蔡坝村后庄组。投资人:赵宽富。委托代理人:崔西志,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文琴。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与被告庞文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于2016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为203元,由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港龙复合海绵厂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付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