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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丹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丹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076号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曾朝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丹洪,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丹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兆玲 微信公众号“”